闽人社技职改〔2014〕2号文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人事部门、各技工院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技工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2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标准,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技工学校教师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技工院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素质、能力与技能水平,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一体化”技工院校教师队伍,根据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特点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育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含工人身份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技工院校任教1年以上的兼职教师。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一)正高级教师
(二)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三)生产实习课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可以申报评审同一级生产实习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教师也可以申报评审同一级技术理论课教师,以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发展,推动技工院校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条 民办技校或公办技校中与学校签订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忠诚技工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至少应担任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中层干部以上、校团委书记、学生管理部门干事、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和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视同班主任工作。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其学时计算按《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教学过程中,能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并能根据本专业(职业)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深入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卓有成效地组织开展班级教育活动,注重对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职务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二)申报副高级职务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三)申报中级职务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受聘助理职务4年以上。
(四)申报助理职务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中职毕业学历应受聘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时间4年以上。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文化理论课教师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量:
(一)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260课时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兼课160课时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层干部(含校长助理)兼课120课时以上;校级领导兼课70课时以上。教师脱产进修学习期间,教学工作量以0课时计算。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视同完成规定教学课时。
(二)实训实验课的课时计算原则:在校外专职带学生进行生产实习的每周教学工作量按12-15课时核定,在校内从事实训实验指导课教学的每周教学工作量按15-18课时计算。
经省、部级人社部门确认实施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其课时按照一体化教学计划的实际课时数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实践任务:
专业技术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专业实践,时间累计2个月以上;文化理论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调研,时间累计达2周以上。
第三章 正常晋升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专业技术课教师必须至少担任一门高级工班以上的专业主干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2.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设区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协助教育教学研究部门进行教学研究和业务指导。
3.在教学团队的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
4.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5.技术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文化理论课教师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完成到企业实践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际(至少有三个以上学校参加,下同)以上开设教学研究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承担行业企业培训任务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开设。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必须在基层一线从事专职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
2.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职教名师等称号,或担任省级以上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规范化建设改革、面向区域产业专业改革、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示范课程和精品课程研发等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2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两项以上条件:
1.获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或省级大师工作室领军人物,或获得省技能大师、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能手等称号。
2.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前三名,或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二名、第一名,或设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设区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一等奖。
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下同)指导学生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前三名,或获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二名、第一名,或设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或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优秀奖以上,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设区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一等奖2项。
3.主持或参与主持国家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五),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主持或参与主持省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三),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4.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级教育教学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设区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一等奖2次;或省级以上专业带头人称号;或获省级以上综合表彰称号。
5.培养技师工作成绩突出,独立承担2届高级工班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工作;或负责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
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牵头组织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师生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或教育论坛活动达4次以上,至少有2次是省级以上活动,并提交齐全的活动材料。
(二)高级讲师及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2.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
3.在教学团队的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1-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进步。
4.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任现职以来撰写2篇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CN刊物发表,或获国家级职业教育论文评选三等以上奖项,或获省级技校教研组织论文评选二等以上奖项。
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撰写2篇以上较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其中最至少1篇在CN刊物发表,或获国家级职业教育论文评选三等以上奖项,或获省级技校教研组织论文评选二等以上奖项。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完成到企业实践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研究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承担行业企业培训任务2次以上。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在基层一线从事专职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
2.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职教名师等称号,或担任省级以上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规范化建设改革、面向区域产业专业改革、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示范课程和精品课程研发等主要技术骨干1年以上。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两项以上条件:
1.国家级或省级大师工作室领军人物,或获得全国、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2.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前五名,或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前三名,或获设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优秀奖以上,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设区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
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下同)指导学生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前五名,或获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第三名,或设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优秀奖以上,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获设区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2项。
或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2期以上,每期应撰写4000字以上带队实践报告。
3.主持或参与主持国家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五),并获得优秀奖以上奖励;或主持或参与主持省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三),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主持设区市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一),并获二等奖以上奖励。
4.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良好成绩,获省级教育教学三等奖以上1次;或设区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二等奖2次;或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获得设区市级以上综合表彰称号;或获得校级综合表彰2次以上。
5.培养高级工的成绩突出,独立承担高级工班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工作;或负责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经设区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并推广;或担任中级工精品专业建设。
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牵头组织参加设区市级以上各类师生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或教育论坛活动达3次以上,并提交齐全的活动材料。
(三)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专业扎实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2.近4年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
3.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撰写1篇以上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或获国家级职业教育论文评选优秀奖以上奖项,或获省级技校教研组织论文评选三等以上奖项。
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撰写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或获国家级职业教育论文评选优秀奖以上奖项,或获省级技校教研组织论文评选三等以上奖项。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完成到企业实践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在基层一线从事专职教学工作累计2年以上。
2.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担任校级以上职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规范化建设改革、面向区域产业专业改革、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示范课程和精品课程研发等主要成员1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两项以上条件:
1.省级大师工作室领军人物,或获得省级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
2.获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前五名,或设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优秀奖以上,或设区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获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一等奖。
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下同)指导学生获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获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前五名,或设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优秀奖以上,或获设区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2项。
或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1期以上,每期应撰写4000字以上带队实践报告。
3.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排名前十);或参与省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五),并获得优秀奖以上奖励;或参与市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五),并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4.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较好成绩,获省级教育教学优秀奖以上,或设区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获得校级综合表彰以上。
5.培养技能型人才工作成绩明显,参与1届中级工班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工作;或参与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
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牵头组织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师生职业技能竞赛或其他学科竞赛活动达2次以上,并提交齐全的活动材料。
(四)助理讲师及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
2.胜任班主任工作,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专业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提供任职一年期间的教案。
3.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理论课助理讲师及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教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校本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2.教师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应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师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聘任年限:
1.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2.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正常晋升条件外,应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之一:
1.获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大师工作室领军人物,或获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第一名;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下同)指导学生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第一名;或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
2.获部级(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国家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均为参与者排前三)。
(三)论文条件:
除正常晋升的论文条件外,增加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并在CN刊物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获本省技校教研组织论文评选二等以上奖项。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的教师,在评审前应参加相应评审组织的论文答辩,答辩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评审。
第二十八条 破格申报的教师,其任现职期间的年度考核必须有一年为“优秀”,其“优秀”等次的认定必须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务的教师应分别提交3篇、2篇、1 篇论文,由技校职改办分送业内专家(每篇送2名以上专家鉴定)。鉴定论文全部通过者,方能参加评审。
申报正高级职务的教师,还应参加相应评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评审。
第三十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技工院校担任同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教学的,经考核能胜任教学工作,转系列时暂免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但转系列后一年内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转系列的教师,应提交其考察期间撰写的1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一)参编正式出版的全国统编教材1部或正式出版的省编教材2部,本人撰写量:理工类按每部10万字计算,文科类每部15万字计算,视同1篇。参编2部以上教材,且本人撰写每部字数达30万字以上,视同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二)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教育专著1部,本人撰写量:理工类每部按10万字计算,文科类每部按15万字计算,视同1篇。专著每部达30万字以上,视同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三)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本人翻译10万汉字,视同1篇;译著达20万汉字,视同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第三十二条 材料申报中若干问题说明:
(一)申报人员年龄,应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
(二)2015年1月1日之前的考核工作,按原规定执行。
申报人员须提交的材料还应参照当年本系列职改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综合测评是指学校每学年组织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四)本标准资格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等均截止到申报年度的年底。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一般从学校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年度年底止;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其间间断工龄必须扣除),计算至申报年度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高一级学历(学位)应是在申报的上年度12月31日前取得。
(五)申报专业类别原则上应与所从事教学专业类别相一致,且要求申报专业的教学工作量至少占任现职以来总工作量50%以上。鉴于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的实际,允许教师申报与其就读的大专层次以上的相近专业类别。
(六)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等。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荣誉称号。
(七)表彰奖励、技能竞赛、教学比赛等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县级政府或其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即为县级以上的表彰奖励、技能竞赛、教学比赛等;依此类推,逐级向上,依次为设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
(八)本文所指“以上”均含本级。
(九)参与的教科研项目、课题均须已结题。
(十)刊物级别的界定:
1.CN刊物是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
2.国内中文核心刊物是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所列的期刊。
3.在 “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发表,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列入上述刊物范围,仅作参考。
4.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由部、省统一规划且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科书,著作、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
第三十三条 本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印发